根据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甬财政综[2011]1532号)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三年内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税务发票工本费。
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个体工商户参照划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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