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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相关个体生产经营所得申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31浏览次数:字号:[ ]信息来源:信息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已颁布施行,宁波地税相关软件系统也已调整完毕并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现就相关个体生产经营所得申报明确如下。
  一、调整方案及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根据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产生的实际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②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③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④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核定征收及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预缴申报时属期在2011年12月之前,则一律采用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不分段计算;申报属期在2011年12月的,适用分段计算方法;申报属期在2012年之后的,适用新标准。
  查账征收纳税人,在进行个人所得税201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适用分段计算方法。
  年中开业的纳税人,按实际经营月份进行换算。
  二、网上征管系统(网页版及客户端版)
  涉及三张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2007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查帐征收)2007版”、“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纳税申报表年报2008”。
  表样没有发生变化,已内置最新的计算关系,能够根据属期自动判断并计算,同时不影响历史数据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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