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开征车船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车船税纳税人2007年度应纳的车船税从2007年10月1日起征收。
二、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未缴纳车船税的,统一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纳税人也可预先向就近的税务机关、单位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宁波市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
2007-11-01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2007-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2007-10-3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
2007-10-31
·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
2007-10-31
·宁波市车船税免税审批表
2007-11-02
下载
·车船税业务联系卡
2007-11-02
下载
·车船税扣缴报告表
2007-11-02
下载